申请商标:
类 别:第9类
申 请 号:第4320330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3203307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初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快帆加速器”商标在第09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07月01日,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在第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理由为:1、该商标与江苏灵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审公告的第33037618号“快帆”商标近似。2、该商标与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10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41902160号“快帆”商标近似。申请人收到该驳回通知书后委托我司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继续争取该商标。
事实与理由:
1、贵局引证江苏灵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在类似商品上初审公告的第33037618号“快帆”商标正在商标异议申请中,江苏灵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抢注申请人独创的“快帆”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于2019年5月,已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针对该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该异议正在评审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恳请贵局延期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等待对引证商标“快帆”提出异议案件申请的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人的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2、贵局引证申请在先的第41902160号“快帆”商标被贵局驳回商标注册,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依法应当排除引证,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3、快帆是申请人打造的一款专注于网络加速app软件,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了快帆加速器软件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快帆品牌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品牌市场,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应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
裁定结果:
第33037618号引证商标经异议不予注册,第41902160号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商标申请被驳回实属常见,商标局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精心分析引证商标的状态,想办法排除障碍才能更顺利的复审成功,在这里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