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09类
申 请 号:第4755892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7558927BHTZ01
指定使用:电缆连接套筒,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马达启动缆,电缆包皮层,电缆,电线,同轴电缆,绝缘铜线,电话线,电缆接头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玺亮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24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玺亮及图形”商标在第0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47558927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南京康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356176号“康卓”商标近似。(见第1393/1405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7558927号“玺亮及图形”商标指定商品在第09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是一家致力于电线、电缆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企业根据品牌使用需求,结合法定代表人陈西亮姓名中的“西亮”打造了“玺亮”商标品牌,在第9类上提交的第36754590号“玺亮”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玺亮及图”是在已注册文字商标“玺亮”的基础上增加了独创的图形要素而申请注册标识,具有较强的商标品牌独创特征,便于识别,用于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别商品生产者的作用,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玺亮及图形”是以“玺亮”为核心识别要素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图形仅为辅助要素,与引证的第11356176号“康卓”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风马牛不相及,呼叫亦不同,且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构图、着色、外观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二者之间不应被判为近似商标。
3、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举证,用以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4、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复审决定书
案件评析
文字+图形申请的商标因为图形的原因驳回,在复审中大部分商标都能成功,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商标的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都是不同的,因此,商标驳回后,一定要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分析,提交复审,才能有更大的争取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