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初步申请号:第39470434号
类 别:第39类
指定使用商品:旅行预订,安排旅行,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输,贮藏,游艇运输,旅行陪伴,快递服务,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运载工具(车辆)出租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第36345133号
类 别:第39类
指定服务:旅行陪伴,旅游交通安排,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安排游艇旅行,运送旅客,航空器出租,船只出租,汽车运输,汽车出租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已注册第36345133号“西溪里”商标的注册人。
2、被异议商标“中泽西溪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西溪里”的核心识别文字要素,且两商标指定服务为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服务的内容、目的、对象等方面类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在异议人取得“西溪里”商标专用权后,被异议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有抢注他人商标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在先经营使用引证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在后仍然抢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搭引证商标“便风车”,抢注被异议商标为了造成公众的混淆,通过引证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被异议人恶意将“中泽西溪里”申请在第39类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将该商标与异议人长久以来使用的“西溪里”注册商标之间混淆误认,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5、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中泽西溪里”的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异议裁定
案件评析
近年来商标局大力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而且用于同一服务,被异议人的抢注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难谓正当。
通过近期商标局的大量异议裁定可知,类似案例异议的成功率非常高,因此当企业的商标被打擦边球后,一定要及时维护在先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