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2类
申 请 号:第4802239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8022397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南江县战斗古井清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御鉴光雾山GUANGWU MOUNTAIN及图形”商标在第32类上注册,指定在“已调味的水饮料,加味矿泉水,佐餐饮用水,啤酒,无酒精饮料,制造矿泉水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软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瓶装水,饮用蒸馏水”商品上。2020年12月04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8022397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驳回上述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邓佩佩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456493号“坝美世外桃源”商标近似。(见第1686/169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别文字内容不同,并不近似,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48022397号“御鉴光雾山 GUANGWU MOUNTAIN及图”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御鉴光雾山 GUANGWU MOUNTAIN及图”系申请人精心独创商标,与引证的第40456493号“坝美世外桃源”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本质区别,且二者商标整体外观差异巨大,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
是申请人独创商标,该商标中识别文字“光雾山”是指山的名字。“御鉴”是申请人独创臆造词,商标图形包括了山水,其中山水场景虚实结合,山影重峦叠嶂。一轮朝阳照耀下,在逆光角度下看到的山水连绵的景色。“御鉴光雾山”意思即“遇见了光雾山”的美丽景色。该商标整体给人的品牌印象是“御鉴光雾山”品牌,商标图形则以清晰简练的构图构成,显著性较强,便于识别。
依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御鉴光雾山 GUANGWU MOUNTAIN及图”与第40456493号“坝美世外桃源BA MEI SHI WAI TAO YUA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二者含义、呼叫本质区别,且整体外观区分明显,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下文将详细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区别。
两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其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
其二、二者的含义不同,并不近似。
其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识别内容呼叫不同,在对商标的实际使用中区别,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其四、商标图形的构图差异巨大,并不近似。
二、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用以佐证申请商标“御鉴光雾山 GUANGWU MOUNTAIN”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案例商标对比:

进行驳回复审的商标 引证的商标
上述案例中,在驳回复审中准予核准注册的“德果尊泉DEGUOZUNQUAN图形”商标也是因背景的山脉图形而判定与“LS7989及图”近似,但是在驳回复审中贵局明确“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区别”,本案情形与上述案例情形相同,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并具有一定影响,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并未造成市场上的混淆,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御鉴光雾山GUANGWU MOUNTAIN及图”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依法应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