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1类
申 请 号:第41530928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略阳县天福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天福绿益及图”商标在第31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04月28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驳回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磐安县天峰山高山蔬菜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059008号“天峰绿益”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上全部商品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1530928号“天福绿益及图”商标在第31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天福绿益及图”与贵局引证第17059008号“天峰绿益TIANFENGLVYI”商标整体构成要素不同,商标外观视觉效果区分明显,且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商标文字读音、含义和字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 |
通过比较分析,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天福绿益”与引证商标“天峰绿益”之间并不近似。
二、可以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的案例举证,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案例一、第28428345号“仙女飘飘”商标驳回复审案;
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案例二,第17769403号“樱桃小镇”商标驳回复审案;
驳回复审准予注册案例商标对比: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案例三,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还有第8583562号“三利王子”商标驳回复审案。
驳回复审准予注册案例商标对比: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断商标近似,应按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既要进行整体对比,又要对比商标的主要部分,相比案例中的“仙女飘飘”与“仙乐飘飘”之间,“樱桃小镇”商标与“樱花小镇”商标以及“三马王子”商标与“三利王子”商标并存的情形。
本案申请商标“天福绿益及图”与引证商标“天峰绿益TIANFENGLVYI”主要呼叫部分是“天福”、“天峰”和“绿益”作为常用词语使用,在商标中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商标文字元素的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天峰绿益TIANFENGLVYI”并不近似,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其注册。
三、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贵局引证已注册的第17059008号“天峰绿益TIANFENGLVYI”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符合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申请人已依《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贵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恳请延缓审查该驳回复审申请,如果认为不近似,请直接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四、长期以来,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总结:
商标申请不可能100%全都通过,尽管我们做到了竭尽全力规避风险,还是会出现个别驳回,有意外也有不合理,正因此,商标局赋予了我们提起驳回复审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进行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在这里温馨提示:复审阶段尤为重要,选择专业、诚信、靠谱的代理机构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