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金信诚国际
咨询热线:010-65420923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金信诚“大一卫”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6-04 08:38


争议商标:

号: 34609068

   别: 29类

指定使用:果冻,食用果冻,烹饪用果胶,水晶冻,口香糖胶基,果冻(非糖果),食用鱼胶,烹饪用蛋白,明胶,琼脂(食用)

 

引证商标:

号: 23692186

   别: 29类

指定使用:果冻,烹饪用果胶,明胶,食用果冻,烹饪用藻酸盐,水晶冻,琼脂(食用),口香糖胶基

 

我司认为,争议商标“大一卫”与申请人在先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692186号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的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并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之外的其他含义,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搭便车之嫌疑,且经查询,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品牌的主观恶意,除抢注申请人商标之外,其抢注百丽公司的商标“百利新世纪吉利丁”等商标已经因他人异议等维权程序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该事实证明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攀附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争议商标“大一卫”无效宣告。

核心无效宣告理由如下:

1、申请人在先在第29类“果冻,烹饪用果胶,明胶,食用果冻,烹饪用藻酸盐,水晶冻,琼脂(食用),口香糖胶基”商品上已注册了第23692186号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017年04月20日,申请人将其打造的自主独创商标品牌“大卫吉利丁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上,注册号23692186,该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烹饪用果胶,明胶,食用果冻,烹饪用藻酸盐,水晶冻,琼脂(食用),口香糖胶基”商品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引证商标是申请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在“果冻,烹饪用果胶,明胶,食用果冻,烹饪用藻酸盐,水晶冻,琼脂(食用),口香糖胶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产品畅销市场,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根据企业发展及商标品牌的发展需要而打造“大卫吉利丁 ”商标,并注册使用在果冻,烹饪用果胶,明胶,食用果冻,烹饪用藻酸盐,水晶冻,琼脂(食用),口香糖胶基商品上,依法对“大卫吉利丁 ”享有在先的商标专用权利,应当给予已注册引证商标专用权利保护,保障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

2、争议商标“大一卫”与申请人已注册23692186号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的文字构成相近,“吉利丁”指的就是明胶,故从本质上而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部分“大卫”高度近似,两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易使公众看成是系列商标品牌,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独创并取得商标专用权利的注册商标,“大卫吉利丁”在构成上是显著性词语“大卫”与产品名称“吉利丁(明胶)”组合而成,用于商标使用显著性极强,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已注册商标专用权。

争议商标“大一卫”与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含义高度近似。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中的“吉利丁”是指明胶,

 

因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明胶、糖果”等商品上,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也就是“大卫”二字,而争议商标“大一卫”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大卫”文字构成基本相同,含义亦无区别,消费者无法从两文字商标的含义表达方面讲两者区分。而两商标直接给人的印象都有“大卫”,因此公众识别两商标时对品牌产生的印象都是围绕着“大卫”为核心商标品牌。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构成近似商标所指情形。

综上对比,争议商标“大一卫”与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之间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首字相同,首字读音相同,二者整体呼叫相近,二者给人形成的品牌核心印象都是围绕着“大卫”形成的,故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认为,关于争议商标“大一卫”与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之间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可以参考下述标准:

考虑到争议商标“大一卫”中的“一”更易被看做是链接符号,而且在公众的常用语中有“大卫”这一叫法时,大一卫的表达方式整体也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表达习惯,不符合认知,故很容易将“大一卫”中间的“一”弱化,从而看做是“大卫”商标。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大一卫”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独创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文字构成相近,有明显的攀附之故意,搭引证商标的便风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3、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品牌的主观恶意,除抢注申请人商标之外,其抢注百丽公司的商标“百利新世纪吉利丁”等商标已经因他人异议等维权程序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该事实证明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攀附恶意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可以检索到到被申请人漳平市一片丰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信息情况,

 

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1枚商标,但是这21枚商标绝大部分都不是被申请人的独创商标,而是攀附知名商标或者他人使用较受欢迎的商标品牌,其中被申请人在第29类抢注册第24810455商标因为攀附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利”商标而被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该商标因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的异议维权而被贵局依法裁定第24810455商标不予注册。

同时被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的还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在第29类上的第24840294商标,该商标异议裁定不予注册。

另外,被申请人在第29、30类抢注的第36177766商标也都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

上述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漳平市一片丰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一贯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品牌的主观恶意,其除抢注申请人商标之外,还抢注百丽公司的商标“百利新世纪吉利丁”等商标,其中目前已有抢注他人的商标因他人异议等维权程序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该事实证明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攀附恶意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使用摹仿、抢注“百利”商标的相同模式来抢注争议商标“大一卫”及第26431948商标等,该恶意攀附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有囤积、抢占商标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4、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大一卫”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前所述,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品牌经过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行业内得到了同行业的认可,产品在行业内也非常畅销,深得相关公众青睐。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应给予充分权益保护。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不正当手段”的判定标准要求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系争商标与之高度近似;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引证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抢注他人在先权利、置诚实信用于不顾,意图不劳而获,故意搭他人经营活动的便风车等一系列事实行为都说明被申请人毫无信用可言。

申请人认为,“大卫吉利丁”是申请人重视品牌品质、在乎质量而精心打造的独创性极强的纯文字商标,并已在先注册保护,取得商标专用权。作为专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企业,打造申请商标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研发与生产经销使用的自主品牌,该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经营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标准,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密切对应关系。

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并在行业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大一卫”与申请人已注册商标“大卫吉利丁”高度近似,是对申请人在先独创商标的抢注,结合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大卫吉利丁”的独创特征并经过持续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利用与申请人同行的条件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大一卫”,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具有攀附恶意,搭知名商标的“便车”,应当认定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大一卫”与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共存在市场上,易使公众将二者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企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已注册“大卫吉利丁”商标的专用权。

引证商标使用在“果冻”商品上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行业,都是从事食品添加剂研发与生产经销的食品企业,其在后对申请人在先独创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摹仿、复制,目的是为了通过“搭便车”来攀附引证商标,增加交易机会,牟取不正当利益,该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恶意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而进行商标抢注行为,带有主观攀附恶意,欺骗性明显,依法应予无效宣告。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大一卫”与申请人在先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3692186号引证商标“大卫吉利丁”的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并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之外的其他含义,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行,都是从事食品添加剂研发、生产经销的食品企业,被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大一卫”,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的规定,请求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最终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食用鱼胶、烹饪用蛋白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明胶,果冻,食用果冻, ,水晶冻,口香糖胶基,果冻(非糖果),食用鱼胶 ,琼脂(食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金信诚金信诚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
版权所有:金信诚国际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4019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