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1类
申 请 号:第44553442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4553442BHTZ01
指定使用:鲜枣,新鲜杏,新鲜樱桃,新鲜桃,新鲜花生,新鲜梨,新鲜西瓜,未加工的坚果,新鲜香瓜,新鲜苹果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0你那3月12日委托我司在31类“鲜枣,新鲜杏,新鲜樱桃,新鲜桃,新鲜花生,新鲜梨,新鲜西瓜,未加工的坚果,新鲜香瓜,新鲜苹果”商标,该商标于2020年8月收到商标局的驳回,商标局认为该注册商标与该商标与成都若溪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3月04日申请在先的第44362812号“京西果园”商标近似。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经我司代理人及律师分析,在先引证的“京西果园”商标,跟在先其他人申请的商标近似,该商标也会驳回,而且该即使复审,成功概率也非常低,因此建议申请人提交驳回复审,延长商标的审查时间,即可争取下“京西及图”商标。
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先于2003年在第31类“梨,苹果,西瓜,花生(果品),桃,樱桃,甜瓜,杏,鲜枣,坚果(水果)”商品上已注册了第3640440号
商标,对“京西及图形”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本案申请商标是在前述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标识完全延续了前述已注册商标,指定商品也基本延续了前述商标保护内容,是对已注册商标延续与发展,具有注册的正当性和使用依据,应当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京西及图”作为图文组合商标,与贵局引证的纯文字的第44362812号“京西果园”商标在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外观,商标文字的含义及呼叫均有直观区别,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能力和常识认知为判断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核准。
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积极的使用,在使用中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并具有一定影响,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用于商标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复审决定书
案件评析
商标驳回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搭配撤三、购买、共存等程序争取。因此商标驳回之后,第一时间找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分析,很多商标都能在驳回复审的程序中争取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