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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五行山”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6-01 08:41


申请商标:

   别:第29类

号:第42525730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2525730BFBH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陵川凤凰欢乐谷旅游生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42525730号“五行山wuxingshan”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6月5日,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42525730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9类:“鱼(非活),牛奶制品,干食用菌”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29类:“肉,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干蔬菜,冷冻水果,蛋,食用油”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涉县五指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654561号“五行山”商标近似。(见第1350/1362期《商标公告》)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的涉县五指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654561号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对该引证商标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评审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的规定,恳请贵局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依法核准第42525730号申请商标指定“肉,鱼(非活),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干蔬菜,冷冻水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复审决定书

 

 

案件评析

目前,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广泛应用于商标复审的程序,大量的闲置商标导致在后注册的商标驳回,因此,撤三程序是一个很好的争取商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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