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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舒莱蔓”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5-31 08:42


申请商标:

   别:第24类

号:第45671034号

指定使用:面巾,卸妆布巾,毛巾,纺织品洗脸巾,手巾,纺织品餐巾,家庭日用纺织品,浴巾,过滤布,布

 

申请人于坡于2020年04月22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舒莱蔓shu lai man及图”商标在第24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09月24日,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为TMZC45671034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绍兴市辛婉若纺织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814028号“辛婉若”商标近似。(见第1357/136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伊牧纺织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691392号“伊牧纺织”商标近似。(见第1392/140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雅西亚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69370号“雅西亚”商标近似。(见第880/892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5671034号“舒莱蔓shulaiman及图”商标在第24类上注册。

 

核心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舒莱蔓shulaiman及图”识别核心明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10814028号“辛婉若”商标11691392号“伊牧纺织”商标以及第3169370号“雅西亚”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不同,且两商标的文字表现风格以及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三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自主商标品牌。

其中,申请人在第24类商品“面巾,卸妆布巾,毛巾,纺织品洗脸巾,手巾,纺织品餐巾,家庭日用纺织品,浴巾,过滤布,布”上申请注册第44389770号商标已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舒莱蔓shulaiman及图”则是以“舒莱蔓”为核心而增加了图形装饰性的图文组合商标,舒莱蔓中舒字代表舒适的、舒服的。莱蔓则代表轮休的田园上长满了蔓草,代表勃勃生机。商标图形则是通过自己对品牌的理解,以数个不规则的花瓣状图形与一条枝丫和叶子组成的图形要素,对商标进行装饰,实质整体外观非常鲜明、独特。

申请商标“舒莱蔓shulaiman及图”是独创品牌,其注册和使用具有正当性和商标使用需求,具备显著性。符合《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贵局引证的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舒莱蔓shu lai man及图”与贵局引证的第10814028号“辛婉若”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11691392号“伊牧纺织”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3169370号“雅西亚”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在醒目性识别文字部分、商标含义、整体呼叫、字形以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都不相同,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并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30条,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通过对比,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具体区别如下:

区别一、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直观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和引证商标三给人的品牌内容和记忆内容,并不近似;

本案中的申请商标与贵局引证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以及引证商标三均为图文组合商标。虽然都是图文组合商标,但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文字内容,公众识别申请商标“舒莱蔓”与识别引证商标一的“辛婉若”和识别引证商标二中“伊牧纺织”以及识别引证商标三的“雅西亚”产生的认知和品牌印象自然是不一样的。

按照人们的一般常识认知,对主要识别要素不同的图文组合商标的识别习惯,在商标中使用文字和图形在识别方面,人们通常是以文字识别为主,图形识别为辅,从而对不同商标识别、区分,进而知道并了解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标标识,进而来辨识并选购商品。

申请商标“舒莱蔓”与引证商标一“辛婉若”、引证商标二“伊牧纺织”和引证商标三“雅西亚”之间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完全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区别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含义不同,两者本质区别。

从含义上对比,申请商标“舒莱蔓”的中心识别词未臆造词,舒莱蔓给人的品牌印象带有一种绵软的、草长莺飞的暖春印象。因为基本的舒适应当满足温暖这一必须前提。莱蔓均以“艹”字头为核心部首,在休憩的田地上长满了蔓草,生机勃勃的印象深入人心。

与之相比而言,引证商标一“辛婉若”的识别核心“辛婉若”从文义上给人的理解更像是一个女人的名字。辛为姓氏,婉若为名。至少给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女性人名。婉若代表美好、梦幻般的。其文字含义上与申请商标的识别核心“舒莱蔓”不同,二者识别核心的含义不同,并不近似。

引证商标二“伊牧纺织”从字面上易被理解为包括“伊人、牧场以及行业通用词‘纺织’”、“伊牧纺织”在文义含义上与“舒莱蔓”之间风马牛不相及,并不近似。

引证商标三“雅西亚”属于外来词的音译,无含义,从字面文义上理解有优雅的雅,西方的西,亚洲的亚,三个字中无一字与申请商标“舒莱蔓”产生联系,因此从公众认知角度而言,二者并不近似。

申请人认为,在对比申请商标的识别核心“舒莱蔓”,与引证商标中的识别文字“辛婉若”、“伊牧纺织”以及“雅西亚”的文字含义,可以确定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中核心识别内容的含义不同,申请商标“舒莱蔓”与三枚引证商标给人形成的商标品牌印象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区别三、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的整体呼叫差异巨大,二者不会被联系在一起,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区别四、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的图形想象区分较为明显,整体外观亦不同,且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是文字“舒莱蔓”,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以及引证商标三中识别文字“辛婉若”“伊牧纺织”“雅西亚”之间存在常识上区别,外观区别明显,并不近似。

 

2、如果说贵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的图形近似,那么贵局引证的三枚引证商标的图形之间亦存在互为近似的情况。既然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在审查中未判为近似商标,根据审查相一致原则,恳请贵局依据公平统一的评审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4类上注册。

申请人认为,如果说贵局认为申请商标与贵局引证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以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近似,那么贵局引证的三枚引证商标的图形之间亦存在应当判为互为近似的基础。而客观事实是三枚引证商标并未因为图形要素影响到申请注册在后的商标注册。既然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在审查中未判为近似商标,而是核准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根据审查相一致原则,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平、统一的商标评审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面巾,卸妆布巾,毛巾,纺织品洗脸巾,手巾,纺织品餐巾,家庭日用纺织品,浴巾,过滤布,布”在第24类上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舒莱蔓shu lai man及图形”是申请人精心构思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品牌的识别核心“舒莱蔓”明确,是自主设计的品牌。商标核心明确,便于识别,记忆,整体显著性较强。与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且该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不会产生商标局所担心误导消费者之情形。恳请贵局结合申请人所述理由及举证的驳回复审获准支持的复审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面巾,卸妆布巾,毛巾,纺织品洗脸巾,手巾,纺织品餐巾,家庭日用纺织品,浴巾,过滤布,布”商品在第24类上注册。

最终“舒莱蔓”商标复审成功,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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