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9类
申 请 号:第44655536号
指定使用:肉,鱼(非活),加工过的坚果,牛奶,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干蔬菜,食用油,肉松,熟芝麻,豆腐制品。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卡卡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7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卡卡树KAKA TREE及图”商标在第29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09月11日,申请人收到国知局发文号为TMZC44655536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9类:“鱼(非活),食用油”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牛奶,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干蔬菜,肉松,熟芝麻,豆腐制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931952号“怡龙”商标近似。(见第1438/14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戴秀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691869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614/162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甘肃未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0367495号“未蓝农业WEILAN AGRICULTURE”商标近似。(见第1633/1645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卡卡树KAKA TREE及图”系申请人自主独创商标,商标结合了文字“卡卡树”和独特构思的树图形,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卡卡树KAKA TREE及图”与第12931952号“怡龙”商标、第30367495号“未蓝农业”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不同,且两商标的文字表现风格以及整体外观亦明显差异,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3、申请商标“卡卡树KAKA TREE及图”的商标核心识部分是文字“卡卡树”,与纯图形的第26691869号“图形”商标之间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结构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有明确的文字识别核心,与通过图形观察识别的引证商标尚可识别,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4、如果说贵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的图形近似,那么贵局引证的三枚引证商标的图形之间亦存在互为近似的情况。既然三枚引证商标之间在审查中未判为近似商标,根据审查相一致原则,恳请贵局依据公平统一的评审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5、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经营使用,在行业内已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商评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