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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佳仕佰”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5-26 08:29


申请商标: 

   别:第32类

号:第44692418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8日向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佳仕佰”商标在第32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在“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能量饮料,汽水,植物饮料,混合果汁,饮用水,以水果为主的饮料,制作加气水用配料”商品上。2020年08月07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4692418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2类:“啤酒,制作加气水用配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水(饮料),能量饮料,汽水,植物饮料,混合果汁,饮用水,以水果为主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佳仕靓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6623143号“佳仕白;CSANB”商标近似。(见第1197/1209期《商标公告》)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得知,贵局引证北京佳仕靓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期满未续展的第6623143号“佳仕白;CSANB”商标已于2020年03月27日期满,且该商标期满后并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另外,申请人了解到,第6623143号“佳仕白;CSANB”商标期满后未续展的原因是:该商标的注册人北京佳仕靓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为经营异常状态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北京佳仕靓白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状态: 

  

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其注册人已经被吊销营业资质,该商标的宽展期也以结束,引证商标已经归于无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等待引证商标期满一年,即2021年3月28日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申请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该商标一直在稳定的持续使用中,经过连续使用,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之中。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后,在积极使用申请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在宣传推广中,该商标品牌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和广泛认可,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在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并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发生,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情况,完全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的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情况。

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经过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商标注册条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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