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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MET”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5-25 08:50

申请商标:

号:第47093483号

    别:7类

 

申请人天津迈尔特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47093483号“MET”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1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709348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宜兴市神牛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6879074号“迈益特;MET”商标近似。(见第1202/1214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47093483号申请商标“MET”指定的商品在第07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贵局引证的宜兴市神牛商贸有限公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879074号商标期满未续展,该引证商标已于2020年5月6日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而且经查,宜兴市神牛商贸有限公已经注销,该引证商标不会再进行续展,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该引证商标期满一年,即2021年5月6日后再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MET”指定指定商品“调压阀,瓣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分配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在第07类上注册。

    宜兴市神牛商贸有限公注销信息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 “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综上所述,6879074号“迈益特;MET”商标已经于2020年5月06日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等待该引证商标期满一年,即2021年5月06日后再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贵局引证的引证商标都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调压阀,瓣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分配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商品在第07类上的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评委裁定:引证商标已经无效,复审商标予以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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