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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中汽之星”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5-24 08:16


申请商标:

类别: 37类

申请号:第42062817号

 

申请人天津中汽之星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42062817“中汽之星ZHONGQIZHIXING及图”商标在第37类上的注册申请。2020年04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330141号“中汽”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广东何氏家族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9年08月05日申请在先的第40144393号“中汽之家ZHONGQI FAMILY”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杭州卓成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509846号“中汽”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原辉410703197511253524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667251号“中汽之星”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商标注册复审,请求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中汽之星ZHONGQIZHIXING及图”指定服务在第37类上的注册。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引证的四件商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一、引证商标9667251号“中汽之星”商标因长期未使用,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该商标已经在2019年11月8日被提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正在撤销中,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延缓审查待审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该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完成,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核准其注册。

二、申请人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橡胶轮胎修补,轮胎动平衡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根据《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的划分标准,申请人放弃与8330141号“中汽”商标核准3706“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6509846号“中汽”商标核准的3706“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服务相类似的3706“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

同时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40144393号“”商标指定使用的“3714轮胎翻新”服务项相类似的“3714橡胶轮胎修补,轮胎动平衡服务”两项服务。

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放弃3706“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3714“橡胶轮胎修补”、3714“轮胎动平衡服务”三项服务之后,保留注册申请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7项服务与贵局引证的8330141号“中汽”商标、40144393号“中汽之家ZHONGQI FAMILY”商标以及6509846号“中汽”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三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原辉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667251号“中汽之星”商标因长期未使用,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该商标已经在2019年11月8日被提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正在撤销中,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延缓审查待审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该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完成,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保留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7项服务在第37类上的注册。

最终复审商标,第42062817“中汽之星”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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