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0类
申 请 号:第31646263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今稀米”商标在第30类注册。2018年12月7日,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31646263BFBH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今稀米”与引证商标“金稀米”商标首字不同,首字含义亦不同,且两商标字形区别明显,根据《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两商标具备识别度,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举证案例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3、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请求贵委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裁定结果

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