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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海头傻子海鲜”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5-13 08:34

申请商标:

   别:第29类

号:第3801929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8019298BHTZ01

申请人名称:王德明320721197505071637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评审请求

申请人王德明于2019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简称“贵局”)提交“海头傻子海鲜 HAITOUSHAZI及图”商标在第29类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12月17日收到贵局下发编号为TMZC3801929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海头傻子海鲜 HAITOUSHAZI及图”在第29类注册。贵局认为:该标识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海头傻子海鲜 HAITOUSHAZI及图”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中文字部分是“海头傻子海鲜 HAITOUSHAZI”,图形部分是一个男性人物卡通画形象,作为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不存在任何的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者负面影响的内容,具备可注册性。

商标文字部分“海头傻子海鲜 HAITOUSHAZI”中的“海头”指的是海边,海边是表述位置的词语,不存在消极、负面影响。

 

商标中“海鲜”一词是固有词,是指“海产食物,包括了鱼类、虾类、贝类这些海产等。”,故商标中的“海鲜”一词也不存在任何的消极、负面的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如此分析,商标中只有“傻子”一词可能被贵局认为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的情形,但申请人认为,贵局的驳回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理由如下:

申请人认为,“傻子”一词并非绝对的贬义词,其本身表达含义要看具体语境以及何人表达。

根据《百度百科》词条解释:傻子的具体解释包含以下方面:

1.指智力低下,不明事理的人。

《红楼梦》第九五回:“ 贾母 等进屋坐下问他的话, 袭人教一句,他说一句,大不似往常,直是一个傻子似的。” 老舍 《骆驼祥子》一:“是的,他无疑的可以成为最出色的车夫;傻子似的他自己笑了。”

2.一种瓜子的品牌 。

3.有人在处理事务的时候,不能按照正常人思维和行动去处理,人们称这个人叫“傻子”,含贬义。把“傻子”作为“聪明”的反义词。

有一些人出于自私自利看问题,错误的把牺牲个人利益,帮助和解救别人的行为看做不聪明。是“傻子”。

如:他们对学雷锋、见义勇为、志愿者们的行为说:这些人傻忽忽的,都是些“傻子”!

4.还指某人的行为很可爱,时常会形容他傻子。

造句:他非常可爱,是我们的小傻子。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中的“傻子”显然不是指不明事理的人,而是指特立独行的人,“海头傻子海鲜”中的“傻子”是指经营该海鲜食物的人在人们的眼中是不按照正常人思维和行动去处理事物的人,而不是说这个人是人们所说的“不明事理的人”,故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海头傻子海鲜”中的傻子作为商标中的一部分文字,不涉及贬义词成分,而是延续了公众对其行事风格特立独行的认可,这也是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认识,故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存在任何的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在先已有众多包含“傻子”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认为已注册的包含“傻子”的商标可以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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