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0类
申 请 号:第43451658号
发文编号:TMZC43451658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谦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谦冠QIANGUAN及图”商标在第30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06月30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3451658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悦渝供应链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4463301号“昕郎”商标近似。(见第1656/166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厦门臻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516990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572/158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郑州黄河人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700260号“智尊宝THE KING KONG”商标近似。(见第1520/1532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申请商标“谦冠QIANGUAN及图形”指定商品“咖啡,方便面,糕点,糖,糖果,茶,蜂蜜,饼干,米,巧克力”在第30类上注册。
以下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标样对比:
申请商标 | |
第21516990号引证商标 | |
第34463301号引证商标商标 | |
第17700260号引证商标 |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谦冠QIANGUAN及图”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谦冠”与申请人的字号“谦冠”相一致,具有其注册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也是因品牌发展需求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谦冠QIANGUAN及图”识别核心内容明确,与贵局引证纯图形的第21516990号“图形”商标因构成要素不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中的核心识别文字使之在含义、呼叫方面明确,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谦冠”与贵局引证的第34463301号“昕郎”商标、第17700260号“智尊宝THE KING KONG”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要素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不同,且二者图形构图和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经营使用,在行业内已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34463301号“昕郎”商标、第21516990号“图形”商标、第17700260号“智尊宝THE KING KONG”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