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注 册 号:31432922
注册类别:第32类
被异议人: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4639901
注册类别:第32类
异议人:常为荣
一、基本案情:
第31432922号“正道将军 ”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异议人)于2018-06-06提出注册申请,2019-01-06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姜汁汽水,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常为荣(即本案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二、事实及理由
异议人认为:异议人“正道”品牌在啤酒、饮品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4639901号“正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搭便车”之嫌,明显带有主观欺骗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撤销被被异议商标。
三、裁定结果:
被被异议商标“正道将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啤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姜汁汽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39901号“正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麦芽啤酒;姜汁啤酒;啤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正道”,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模仿、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32922号“正道将军”商标在“麦芽啤酒;姜汁啤酒;啤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四、本案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主要在于被异议商标“正道将军”与引证商标“正道”是否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从字音、字形、字义三方面分析,正道将军完全包含正道一词,构成普通认知上的包含近似商标;将军一词,旧指军衔,有正道品牌指挥者的隐含意思表示。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准商品上,大部分为啤酒等相同商品,但其与饮料配料等商品根据尼斯分类表所属不同小组。因此商标局审查员并不认可为类似商品。
3、在本次异议案件中,我司协助客户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以及法院的诉讼证据,在论证商标近似性的前提下,证明了客户对于正道商标十多年的使用和打造。这论证了正道商标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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