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 别: 第30类
申 请 号: 第36738471号
被申请人名称:翟永兴
引证商标1:
类 别:第30类
申请号:第36367504号
引证商标2:
类 别:第5类
申 请 号:第27810391号
申请人名称:山东悦翔生物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悦翔生物有限公司在先于第30类上提交了第36367504号、于第5类商品上第27810391号“悦翔”商标注册申请,取得“悦翔”商标专用权。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悦翔”的注册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对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在第30类上的第36738471号争议商标“悦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争议商标“悦翔”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对“悦翔”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已注册商标权,同时享有申请在先商标权。悦翔商标品牌事关申请人企业多年的权益,恳请贵局在本案评审中考虑客观市场实际,维护申请人对“悦翔”品牌的商业权益。
2、争议商标“悦翔”与申请人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悦翔”核心识别部分相同,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该争议商标准予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3、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对“悦翔”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争议商标“悦翔”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27810391号“悦翔”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注册“悦翔”商标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禁止其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总结:
遇到商标侵权,我们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给侵权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把侵权商标扼杀在摇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