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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悦翔及图”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5-08 08:15


争议商标:

   别: 30类

号: 36738471号

被申请人名称:翟永兴

 

 

引证商标1:

   别:第30类

申请号:第36367504号

 

引证商标2:

    别:第5类

号:第27810391号

申请人名称:山东悦翔生物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悦翔生物有限公司在先于第30类上提交了第36367504号、于第5类商品上第27810391“悦翔”商标注册申请,取得“悦翔”商标专用权。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悦翔”的注册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对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在第30类上的第36738471号争议商标“悦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争议商标“悦翔”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对“悦翔”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已注册商标权,同时享有申请在先商标权。悦翔商标品牌事关申请人企业多年的权益,恳请贵局在本案评审中考虑客观市场实际,维护申请人对“悦翔”品牌的商业权益。

2、争议商标“悦翔”与申请人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悦翔”核心识别部分相同,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该争议商标准予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3、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对“悦翔”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争议商标“悦翔”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27810391“悦翔”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注册“悦翔”商标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禁止其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总结:

        遇到商标侵权,我们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给侵权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把侵权商标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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