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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是你想注,想注就能注?!带有误导性词汇商标解析——“中国金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5-07 08:47

商标情况

争议商标:

号:第25616439号

类    别:第14类

指定商品: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耳环,翡翠,玉雕首饰,手表

 

事实与理由

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裁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注册,经审查,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案外第三人提起异议,后该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含有“中国”文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申请人的成立经过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批准,因而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品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的注册已违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过喝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解析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但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其利益也就会由此受到损害。

     结合本案,”商标中带有“中国”字样,一般来说是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注册的,但是因为其通过公司名称结合LOGO的设计,让其公司名称不做审查,从而取巧通过了注册申请。但是该商标将中国金行与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排版,重点突出了“中国金行”字样,从而极其容易让消费者误认该商品的来源的品级。因此,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商家希望借用热点流量名词来促进产品的知名度打造从而获利,或者利用有关漏洞抢注部分容易让人误会的名称,比如景点名称等,来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该行为在商标法中明确被禁止,同时在日益严格的商标审查制度下,正逐渐有效遏制此种情况。

鉴于此,我司善意提醒大家,商标注册申请还请慎重,商标不是想注就能注,打擦边球注册的行为更是要不得,更多的可能是赔了商标折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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