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33类
申请号: 第42368825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仁怀市樽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樽君酒业及图形”商标在第33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0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42368825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7987号“图形”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请求贵局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的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2368825号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3类上的注册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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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通过对比不难看到:申请商标“樽君酒业及图形”与贵局引证的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图形”的构成要素不同。申请商标是图形与中文两种要素构成商标。引证商标是纯图形商标。两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呼叫以及图形着色、构图差异巨大,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核准注册。
2、举证相同情形的驳回商标复审评审案例。用以佐证申请商标核心内容明确,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复审经过5个多月的审查于2020年11月19日下发复审成功裁定。
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尤其以图文整体进行申请因图驳回的时候,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