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注 册 号:35777692
类 别:32类
指定使用商品: 制造无酒精饮料的香精(非天然香精油),纯净水(饮料),饮用蒸馏水,苏打水,矿泉水(饮料),果汁,水(饮料),啤酒,大麦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
被异议人名称:林西县亿万祥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
引证商标:
、
注 册 号:3051720、5501504
类 别:32类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果汁,矿泉水饮料,餐用矿泉水,果汁饮料,杏仁乳(饮料),杏仁牛奶(饮料),汽水,啤酒水(饮料); 果茶(不含酒精); 水果饮料(不含酒精); 可乐; 花生奶(软饮料); 豆奶;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奶茶(非奶为主); 纯净水(饮料); 豆类饮料;
异议人名称:武立军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早在2001年就开始使用并申请注册“西拉沐沦”商标,是“西拉沐沦”系列商标用于矿泉水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先权利人。引证商标经过异议人长达近二十年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持续使用的知名品牌,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
2、被异议商标“晟世西拉沐沦”完整包系列引证商标“西拉沐沦”的核心识别文字要素,且两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在赤峰市,异议人在先使用了近二十年的引证商标“西拉沐沦”在赤峰地区的相关市场上早已为公众所熟知,早在2002年当地的《红山晚报》就已经对异议人武立军开发“西拉沐沦”矿泉水盘活松山区矿泉水源进行了相关报道,西拉沐沦矿泉水年产800吨,发展至今,年产达三万吨。西拉沐沦品牌矿泉水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企业也在赤峰市,其与异议人同行,应该知道异议人在先权利的存在。而且现在的商标注册过程中,通过商标局的官网公告都能检索到在先权利的其他近似或者相同商标,从多个角度分析,被异议人都具备知道异议人在先权利存在的条件,但是其仍然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西拉沐沦”的被异议商标,构成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在先经营使用引证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在后仍然抢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搭引证商标“便风车”,抢注被异议商标为了造成公众的混淆,通过引证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被异议人恶意将“晟世西拉沐沦”申请在第32类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将该商标与异议人长久以来使用的“西拉沐沦”系列注册商标之间混淆误认,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5、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属赤峰地区的市场参与者,其利用便利的地域条件了解异议人在先经营的‘西拉沐沦’品牌,恶意在相同类别上抢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并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被异议商标,恶意搭便风车,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结果


本案中,代理人发现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域,且被异议人注册的产品与异议人的产品功能用途近似属于类似产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误认误购,在代理人的分析下异议人积极搜集证据,维权成功。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下,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绝不姑息,权利人应积极行动起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