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申 请 号:第33026091号
类 别:第42类
被申请人名称:青岛天下精点旅行社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第15686777号、第25503415号
类 别:第39类
异议人名称:青岛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先在第39类上已注册了第15686777号、第25503415号“土著游”商标,是“土著游”商标在先商标权利人。“土著游”品牌一直在持续使用中,经长期的积极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依法应当给予保护。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土著游”商标在第39类上商标专用权利人,该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相同,且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相同,在商标之间高度近似的情形下,使用在联系密切的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同一地区,其有便利的条件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土著游”商标,其申请注册异议人使用了多年的商标品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难谓善意,有抢注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人心存不劳而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土著旅行网”是为了搭引证商标在市场享有知名度的‘便风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5、系列“土著游”商标使用在第39类的服务上与异议人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土著旅行网”,会造成消费者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是来源于异议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规定,应禁止被异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异议决定书
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申请的土著游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差异较小,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于市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决定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随着市场的发展,商标打擦边球的行为越来越多,遇到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商标,防止商标被泛化,失去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