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04类
申 请 号:第42645140号
指定使用:燃料油,气体燃料,木炭(燃料),煤油,煤球,固态气体燃料,燃料,生物质燃料,矿物燃料,挥发性混合燃料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晋江晋豪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438605号“
”商标近似。(见第1387/139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崔英海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284607号“
”商标近似。(见第1642/1654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构图、外观与两枚引证商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圣源永阳SHENGYUANYONGYANG及图”作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与引证的第11438605号“集源”商标和第26284607号“长远”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元素等不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2、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用以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理应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并未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该商标经过积极的使用,在本行业已有一定知名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经过对比分析,申请人对复审理由进行一一详细叙述,并且列举了成功的过往相似案件案型,认为,申请商标“圣源永阳SHENGYUANYONGYANG及图”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图文组合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1“集源JIYUAN及图”和引证商标2“长远CHANGYUAN及图”之间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圣源永阳”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以及提供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依法核准第42645140号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在第04类上注册申请。
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