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 第25类
申 请 号: 第43502931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建军于2019年12月3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雨中漫步 WALKING IN THE RAIN”商标在第25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06月11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43502931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5类:“手套(服装),披肩”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二、驳回在第25类:“服装,驾驶员服装,防水服,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帽,鞋”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泉州恒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9873491号“偏向雨中行WALKING IN THE RAIN”商标近似。
申请人作为该商标品牌的打造者,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给予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正常进行公告,核准“雨中漫步 WALKING IN THE RAIN”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5类上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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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是第6281109号
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鞋;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
申请商标“雨中漫步WALKING IN THE RAIN”是对申请人已注册“雨中漫步”商标品牌的延续,是品牌发展使然,有其注册使用的正当性和品牌延续性,依法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来讲,只是英文相同,中文呼叫完全不同,我国的拼写认读母语又是中文,所以该两件商标完全不近似,不管是隔离观察还是对比状态下都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商评委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