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5类
申 请 号:第42022904号
指定使用:服装,袜,帽,围巾,腰带,鞋,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内衣,童装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晋江市铭通鞋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773481号“
”商标近似。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57130号“
”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熙酷尔XIKUER及图”是申请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商标品牌内容明确,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该商标引证的第8773481号“图形”商标和第957130号“图形”商标因构成要素不同而决定了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使之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效果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区别明显,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结合申请人举证的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应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长期以来,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且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对比分析,申请人认为,以文字“熙酷尔”为识别核心的图文组合的申请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1、2之间区别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熙酷尔XIKUER及图”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