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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盛世腾祥”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4-21 08:35

被申请人名称:易县百卉百货商贸销售中心

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长安路

商标代理机构:河北恒方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注 册 号:第23996146号

类    别:第09类

指定使用:验钞机,人脸识别设备,考勤机,荧光屏,遥控装置,电栅栏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第22906734号

类    别:第09类

指定使用:停车计时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电解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报警器

人:佛山市盛世腾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佛山市盛世腾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盛世腾祥”享有在先商号权利。且在先在第09类上已注册第22906734“盛世祥腾”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例如其大量抄袭、复制其他企业已注册的“艾衫印象”、“印衣堂”、“素本衫国”、“海淘梦彩”、“费奇老头”、“格嘉睿尔”、“阳光猫”、“锋盾”、“帝蒙德”、“卡诺盾”、“曼哥夫”、“乐德华”、“盛世祥腾”、“EMOON ELIFE”、“ BEAUMONDE”等商标,在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后,其对被提出异议的商标再次进行一次到多次的抢注行为,被申请人大量抄袭、复制他人已注册并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商标品牌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品牌恶意,且其大量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抢注他人商标品牌之故意,被申请人大量囤积、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等规定,同时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具有抄袭、复制引证商标之嫌疑,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申请人抢注在第09类上的第23996146号争议商标“盛世祥腾”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被申请人抢注的争议商标“盛世祥腾”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佛山市盛世腾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盛世腾祥”享有在先商号权利。且在先在第09类上已注册第22906734“盛世祥腾”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盛世祥腾”是对引证商标“盛世祥腾”的摹仿、复制,且二者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生产部门等方面存在同一性,在两商标相同情形下,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大量抄袭、复制他人已注册商标,并进行抢注。在他人提出异议后,对被提出异议商标进行多次抢注,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被申请人窃取他人智力成果,明目张胆的抢占他人独创商标,具有囤积商标,抢占他人商标资源之嫌,其抢注争议商标“盛世祥腾”是对申请人企业已注册“盛世祥腾”商标的抄袭、复制,指定商品存在密切联系,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被申请人进行的抄袭、复制他人商标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抢注的“艾衫印象”、“印衣堂”、“素本衫国”、“海淘梦彩”、“费奇老头”、“格嘉睿尔”、“阳光猫”、“锋盾”、“帝蒙德”、“卡诺盾”、“曼哥夫”“ LEDEHALL”“ BEAUMONDE”“ EMOON ELIFE”等商标,都是被申请人摹仿、复制他人商标在相同类别或者关联类别上抢注的商标,被申请人大量的摹仿、复制不同经营主体使用并未相关公众所知的商标品牌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且其大量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抢注他人商标品牌之故意。

4争议商标“盛世祥腾”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依法应当对该商标宣告无效。

5、被申请人在大量抢注、囤积商标期间抢注申请人享有在先商标使用权利的“盛世祥腾”为行为,构成不正当手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无效宣告。

6被申请人恶意抢占他人的独创商标资源,争议商标属于可注可不注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导精神,为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搭便车”的行为,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依法应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及裁定

 

笔者认为

    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例如其大量抄袭、复制他人的“艾衫印象”、“印衣堂”、“素本衫国”、“海淘梦彩”、“费奇老头”、“格嘉睿尔”、“阳光猫”、“锋盾”、“帝蒙德”、“卡诺盾”、“曼哥夫”、“EMOON ELIFE”、“ BEAUMONDE”等商标,并对前述商标进行了一次到多次的抢注行为,被申请人大量抄袭、复制他人已注册并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商标品牌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品牌恶意,且其大量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抢注他人商标品牌之故意,被申请人大量囤积、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等规定,同时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指定使用商品存在密切联系,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其抢注“盛世祥腾”商标具有攀附恶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此种不法行为,国家局也公正地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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