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名称:郭发家
被异议商标:
类 别:第33类
指 定: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黄酒,烧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烈酒
异议人名称:马朋杰
引证商标:
类 别:第33类
指定商品:果酒(含酒精),白兰地,鸡尾酒,白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伏特加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马朋杰在先在第33类上注册了第18710506号“虎峰岭酒”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白兰地,鸡尾酒,白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伏特加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商品上,是在先权利人。
现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针对被异议人于2018年09月28日申请在第33类上,于2019年03月06日获得初审公告的第33792523号“亚布力虎峰岭”商标(公告期1638/145331)提出异议,该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黄酒,烧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烈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亚布力虎峰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虎峰岭”,构成类似/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郭发家与异议人同在亚布力镇,异议人在先在酒商品上打造的“虎峰岭”酒十分畅销,同处一地的被异议人不可能不知,其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具有搭‘便风车’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异议人对“虎峰岭”的商标专用权,一旦被异议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指定商品进入市场必然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来源于异议人。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摹仿、复制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了维护引证商标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不予核准第33792523号“亚布力虎峰岭”商标的注册,保护异议人在先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引证商标“虎峰岭酒”,是在先权利人。
2、“虎峰岭”就在亚布力镇内,亚布力是虎峰岭所在的地理位置名,属于公众熟知的地名,其在商标中不具有主要识别作用,被异议商标“亚布力虎峰岭”与“虎峰岭”指同一事物,整体含义无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亚布力虎峰岭”完整包含异议人已注册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其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在与引证商标注册的类别上抢注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行为,该商标抢注行为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规定情形,异议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人搭“便风车”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5、被异议人故意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在第33类上抢注被异议商标,该抢注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依法不予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并禁止其使用,依法维护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
6、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的主观故意。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遏制不正当的商标抢注行为,制止打“擦边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综上所述,异议人对引证商标“虎峰岭酒”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商标权利,被异议商标“亚布力虎峰岭”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是异议人精心打造的酒类商品品牌。同处一地的被异议人郭发家摹仿、复制引证商标“虎峰岭酒”,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亚布力虎峰岭”,侵害了异议人已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涉嫌搭引证商标权利的‘便风车’,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异议人陈述的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依据的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异议人已注册“虎峰岭酒”的在先商标权益,不予核准初步审定号为第33792523号的被异议商标“亚布力虎峰岭”在第33类注册。
知产局裁定如下:
结语:
此案件属于较典型的同一地域商标搭便车侵权行为,因地域上的原因,如果不及时维权,后期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在经营的过程中建立监测机制,如发现有类似侵权行为,及时进行维权,防范化解被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