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0类
申 请 号:第45733161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廖根康于2020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完美色尚WAN MEI SE SHANG及图形”在第20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08月24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45733161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初步审定在第20类:“软垫,枕头”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20类“沙发,家具,床,床垫,折叠床,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床用非金属附件”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颍上县依傢家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0592573号“依傢”商标近似。(见第1553/156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跃晖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150227号“客莱森”商标近似。(见第1641/1653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45733161号“完美色尚WAN MEI SE SHANG及图形”商标指定全部商品“沙发,家具,床,床垫,折叠床,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软垫,枕头,床用非金属附件”在第20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完美色尚WAN MEI SE SHANG及图”作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贵局引证的第20592573号“依傢”商标、第22677681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亦不同,且整体外观、图形构图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2、恳请贵局结合申请人举证的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长期以来,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且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的经营使用,已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三、裁定结果
复审经过4个多月的审查于2021年1月15日下发复审成功裁定。
四、 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尤其以图文整体进行申请因图驳回的时候,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