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情况
复审商标:
注 册 号:40714499
类 别:35
指定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广告;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人员招收; 商业企业迁移; 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 会计; 寻找赞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大共享·经济GREAT SHARING ECONOMY”与引证的“共享”商标及“图形”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因构成要素不同而整体外观差异巨大,且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含义及呼叫不同,以相关公众的常识认知能力为判断标准,二者之间尚可区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着色不同,结构布局亦不同,决定了两商标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裁定
案例解析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引证商标“
”与申请商标虽图形元素以圆形为主,但色彩,与图形构成完全不同,且双方文字完全不同。根据我国普通大众消费者一般注意力,通常根据文字识别厂家与产品服务。因此一般消费者不会称呼XX图形品牌二是会称呼“大共享经济”品牌,由此引证商标图形与申请商标起到了完全不同的商业服务的标示作用。引证商标一在部分产品上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但根据我司的实际操作,该引证商标已经被实际撤销,该商标将不够成申请人在实际使用的风险障碍。
在此,我司建议广大申请人,图形商标注册疑难度虽高,但经过切实有效的分析排除,仍可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