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情况
复审商标:
注 册 号:41823346
类 别:35
指定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询价,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名称打造的独创图文组合商标,该商标图形是对文字部分拼音的演绎,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翡萃亭”与贵局引证第41669169号“雏巢”商标和第12562566号“贝恩祺”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两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裁定
案例解析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通过上述案例,针对部分图形难以注册的情况,结合商标整体字音、字形、字义区别性,可有效争取图形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