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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益君”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4-08 08:30

基本案情:

 申请人永康市益君工贸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注册在第16类上的第26124539号“益君”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074948号“益君”商标的专用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益君”商标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完全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复制,具有搭‘便风车’之嫌疑,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争议商标“益君”予以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在先持有已注册的“益君”商标,同时益君也是申请人企业的商号名称。申请人对“益君”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2、争议商标“益君”与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益君”相同,指定商品存在密切联系,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资源,抢注、囤积、占有商标资源多达3557枚之多,其大量囤积抢注商标的行为,超出实际使用需求,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肯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4、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益君”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的规定,依法应当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囤积商标,抢占他人商标品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6、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效遏制被申请人的‘傍名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对争议商标依法进行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申请中我们提交了证据予以佐证。

裁定结果:

商评委对我司陈述的部分事实及理由予以支持,经查明被申请人在第9、16、27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3000多枚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上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分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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