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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尧舜牡丹”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4-06 08:08


被异议商标:

   别:第24类

号:第36962796号

指定商品:床单和枕套,布,纺织品毛巾,装饰用枕套,纺织品制餐具垫,丝绒绢画,门帘,无纺布,造纸毛毯(毛巾),枕巾

被异议人:山东美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对“尧舜牡丹”享有在先商号权,同时在多类别持有一系列已注册的“尧舜牡丹”商标,尧舜牡丹作为牡丹产业的知名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尧舜牡丹已经与异议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恳请贵局给予异议人在先权利以充分保护。

2、被异议人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均为对异议人已注册商标的抄袭复制,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且被异议商标“尧舜牡丹”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对“尧舜牡丹”在先商号权,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同行业,其明知异议人在先权利的存在,仍然大量抄袭、复制异议人的已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在后申请注册多个商标均是对异议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抄袭、复制,该商标注册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5、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独创的“尧舜牡丹”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该商标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异议裁定:

 

 

 

案件评析

   近年来商标局大力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样相同,且属于统一地域,虽然注册的类别不同,异议人是当地的龙头企业,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的抢注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难谓正当。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根据企业的自身发展,对商标的保护做出长远打算,商标做好防御联合保护,以免出现被抢注、被侵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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