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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吉麻良丝”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3-31 08:51

一、商标情况

异议商标:

被异议人名称:张建伟

号:第37834383号

   别:第24类

指定商品:纺织品制窗帘圈,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门帘,网状窗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寿衣,浴罩

 

二、事实与理由

“吉麻良丝”品牌是异议人独创品牌,异议人对“吉麻良丝”享有在先商号权利和已注册商标权利。“吉麻良丝”频频亮相伦敦奥委会、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博鳌亚洲论坛等国内活动赛事。在杭州举办的G20国际峰会,3600多套工作服及宴请大厅地毯、墙布均出自“吉麻良丝”,国际峰会杭州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为“吉麻良丝”颁发感谢状成为业界美谈。《浙江日报》、《新浪家居》、《新华网》等大众媒体都对异议人“吉麻良丝”进行了专题报道,据此异议人认为吉麻良丝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张建伟也在浙江地区,其申请注册在第24类上的第37834383“吉麻良丝”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已构成商标抢注行为。而且本案被异议商标并非被异议人的第一次抢注该“吉麻良丝”商标了,而是其第二次抢注该商标。其于2017年抢注在第24类上的第25577591号已经在贵局于2019年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48431号“关于第25577591号吉麻良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无效宣告。被异议人反复抢注异议人的商标品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针对被异议人再次抢注“吉麻良丝”商标行为提出异议,恳请贵局结合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维权案例,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裁定

 

五、案例解析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已注册的“吉麻良丝”商标相同,虽然两商标不是相同产品,但是应当结合客观情况,异议人提供的大量报道与事实证据可显示其已经在同行业经过大力宣传和使用拥有在先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的抢注行为,有损异议人商标的商品化权益。被异议商标的设计与异议人长期使用的字体设计完全一致,此种巧合难谓善意。

在实际商业运营中,大量的知名品牌有被他人搭便风车的情况出现,例如格力空调的知名度极高,因此有人希望借用格力电器的极好商誉,在其他产品上进行借力宣传。而这往往消耗了知名企业经过多年的产品研发与客户维护所打造的极高商誉。为了杜绝此类情况,各知名企业纷纷注册联合防御商标,比如小米公司注册“红米,黑米,大米”等,老干妈品牌注册“老干爹”等,阿里巴巴注册“阿里妈妈”等家族式让人啼笑皆非的名称。但其深度思考的品牌发展布局应该给予我们更深的思考。即便是不做的产品上,通过防御商标的注册,杜绝他人打擦边球的恶意竞争。

在此,更提醒大家,需注意结合企业发展,尽量长远的考虑商标的防御联合保护。毕竟,商标注册程序及费用远比异议维权之处成本低。商标注册,虽可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不如防微杜渐,决胜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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