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以下简称“美人鱼”图形)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红酒外观包装上的瓶贴,并于2016年11月30日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享有在先权利。同时该标识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系列红酒包装瓶上的核心识别标识,是被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标识,但是因为产品的流通后,被申请人接触到了该标识,而被其恶意抢先注册在第33类“红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号为:“32634895”。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同时也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不劳而获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争议商标“图形”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美人鱼图形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了解,建立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应当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
2、争议商标“图形”申请注册时间晚于申请人创作完成和实际使用美人鱼商标的时间,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的规定。同时,美人鱼图形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红酒等商品上的商标,被申请人抢注该图形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的规定,依法应当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抢注“图形”商标具有主观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因对申请人经营美人鱼商标品牌的信赖而造成公众对争议商标指定服务内容的质量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之规定,依法应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共存市场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出于恶意竞争而抢注申请人在先独创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
5、被申请人明知而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总结:在商标监测的过程中,发现相同近似的商标,我们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在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