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5类
申 请 号:第40995352号
指定使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市场营销,广告,商品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提交第4099535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收到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与浙江国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9731260号“浙国景”商标近似;与河南欧思百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269687号“欧思百锐”商标近似。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麦古银花及图”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名称而精心打造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特征,便于识别,用于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应准予核准注册。
3、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经营使用,在行业内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申请商标“麦古银花”与引证商标1“浙国景”、引证商标2“欧思百锐”之间并不近似。
其一,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区分不同商标的重要要素之一,对于图文组合商标而言,商标中的核心识别要素应当是文字要素,图形则是辅助要素。
其二,两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及呼叫本质区别,决定了二者之间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能力及常识认知角度进行分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麦古银花”与引证商标1“浙国景”和引证商标3“欧思百锐”含义、呼叫均不同。
从含义上对比,二者并不近似:申请商标“麦古银花”字面上给人的直观联想内容是“小麦、古银花”,小麦是农作物,古银花可以理解为是悠久的银色花朵。
其三,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的结构布局以及整体外观存在巨大差异,并不近似。
综上对比分析,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申请商标“麦古银花”与引证商标1“浙国景”和引证商标2“欧思百锐”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的含义、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麦古银花MAIGUYINHUA及图”具备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复审决定书
案件评析
大量的案例证明,图形组合的商标,由于图形原因驳回,在复审中基本都成功。由于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文字,文字呼叫、含义完成不同的情况下,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