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成立于2012年8月,企业自主研发的“快帆”APP,快帆是由北京初联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一款网络加速app,提供海外华人用户访问国内网络的加速服务,该品牌已经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2017年,异议人将自主开发打造的“快帆”在第42类和第38类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快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号为:22657076。异议人依法注册取得了“快帆”系列商标专用权。
被异议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申请的第38类上第37959407号“快帆加速器”商标于2019年11月27日初审公告,异议人发现此情况后十分重视,遂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帮助其启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被异议人的注册行为,经过我司的法务部律师专业撰写和精心准备,最终异议成功。
事实与理由:
1、快帆是异议人打造的一款专注于网络加速app软件,异议人已经依法取得了“快帆”软件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快帆品牌经宣传、使用,已经与异议人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品牌市场,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应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
3、被异议人集中在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间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多达184枚之多,其中包括大量的外来商标如“CNCN2”商标、“BACKVPN”商标以及“N2PING”商标、“UNBLOCKCN”商标、“FASTCN”商标。也包括他人运营的网络加速器品牌,如其抢注的“快帆加速器”商标、“海龟加速器”商标以及“穿梭加速器”商标等。更值得指出的是,被异议人还摹仿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旅游服务品牌途牛、携程、去哪儿等变相抢注了“去哪儿解锁”及“携程解锁”、“途牛解锁”以及“马蜂窝解锁”等等,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集中在同一时段内集中、大量的抢注他人商标品牌,包括摹仿知名商标品牌的行为,证明被异议人具有囤积、抢占商标之嫌疑,大量的商标注册行为已经超出其使用需求,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以及第(8)项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认定被异议人囤积商标的主观故意,不予核准其抢注异议人的“快帆加速器”品牌的注册。
4、被异议商标“快帆”侵害了异议人对“快帆”的在先软件著作权,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异议人对“快帆”的在先商标使用权,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5、被异议商标“快帆加速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快帆”,且因为快帆本身就是异议人开发提供网络加速服务的工具,被异议人在抢注商标时仅仅该商标品牌指定商品的作用同“加速器”一词描述出来,加速器在被异议商标中属于显著性较弱词,相关公众都知道“快帆”是用于网络加速服务的软件工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存在密切关联性,二者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6、被异议人在其大量囤积抢占商标资源并盯上了异议人的“快帆加速器”APP,将其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导精神,恳请贵局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局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部分采信及支持,认为被异议人确有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明显的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59407号“快帆加速器”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