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青岛雪花姐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97号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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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29/30/30/31/43/35
申请号/注册号:30917307/23665308/18936797/30923466/23011175/19762606
争议商标:
类 别:第35类
注 册 号:第25902141号
被申请人名称:雍朋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镇安家村237号
一:“雪花姐姐”系列品牌创立背景:
申请人青岛雪花姐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09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祁慧,“雪花姐姐”品牌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祁慧女士创立的胶州本土特色甜品品牌,品牌一经创立,深受公众的青睐和喜爱,并且吸引了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一时间,雪花姐姐品牌充满荧屏,关于“雪花姐姐”品牌的报道也是铺天盖地,品牌创始人祁慧女士也成为当地的青年创业名人。
申请人是“雪花姐姐”品牌在先权利人,“雪花姐姐”品牌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祁慧自主打造的具有代表性的胶州本土甜品冷饮品牌,申请人的法人创立“雪花姐姐”品牌的事实被各大新闻媒体报道,该品牌在当地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品牌创始人祁慧也成为当地的名人,并且品牌创始人祁慧也被评为“2015年度胶州市巾帼优秀创客”荣誉。“雪花姐姐”品牌经过申请人经营使用,已形成稳定品牌市场。
二:无效宣告理由:
1、申请人是“雪花姐姐”品牌在先权利人,“雪花姐姐”品牌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祁慧自主打造的具有代表性的胶州本土甜品冷饮品牌,申请人的法人创立“雪花姐姐”品牌的事实被各大新闻媒体报道,该品牌在当地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而品牌创始人祁慧也成为当地的名人,并且品牌创始人祁慧也被评为“2015年度胶州市巾帼优秀创客”荣誉。“雪花姐姐”品牌经过申请人经营使用,已形成稳定品牌市场。
2、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行业内雪花姐姐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将中文“雪花姐姐”作为商号和商标突出使用在雪花冰销售、宣传等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使得申请人与“雪花姐姐”商号和商标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雪花姐姐”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及申请人享有商号权相同,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所在地域相近,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经营的“雪花姐姐”品牌的加盟商,其并存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来自于申请人,或者该服务的提供者与申请人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雪花姐姐”商号权益及“雪花姐姐”商标应享有的商业利益,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雍朋利用加盟申请人企业经营的“雪花姐姐”加盟店的机会,作为一家加盟商,其在未经申请人企业的许可的情况下,反复、大量的抢注“雪花姐姐”商标及与“雪花姐姐”相关的商标之行为,该系列已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条款,权利人提出为,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利用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商业往来关系抢注申请人企业的在先使用商标和商号权利,该行为难谓善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抢注“雪花姐姐”商标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该商标注册行为是为了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下增加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6、“雪花姐姐”经申请人的经营使用成为胶州地区的本土知名品牌,知名度享誉市场,在业内享有一定品牌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抢注“雪花姐姐”商标,搭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便车”,增加交易机会,牟取商业利益,该恶意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与本案相关证据:
四:案件裁定结果:
五:案件总结
企业销售产品的过程就是打造品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难免有些商
家被利益蒙蔽,做出抢注、模仿、搭便风车等不正当行为,给他人打
造品牌之路带来困难,因此遇到商标侵权,我们要及时拿起法律的
武器来维权,给侵权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把侵权商标扼杀在摇篮
里,把不正当竞争行为扼杀在摇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