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5类
指定使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寻找赞助,会计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刘志强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乐惠小百花及图形”商标在第35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05月29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42723620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昊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692364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390/14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扬州龙胜制衣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272200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256/126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154776号“兴齐”商标近似。(见第1372/138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208131号“兴齐”商标近似。(见第1406/1418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核准申请商标“乐惠小百花及图”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的第42604157号纯文字商标“乐惠小百花”已获得核准注册,申请商标识别核心仍是“乐惠小百花”,仅增加了对应“花”的图案,是品牌发展需求而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乐惠小百花及图”识别核心内容明确,与贵局引证纯图形的第11692364号“
”商标、第8272200号“
”商标因构成要素不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中的核心识别文字使之在含义、呼叫方面明确,与纯图形的两枚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乐惠小百花”与贵局引证的第11154776号“
”商标、第12208131号“
”商标核心识别文字要素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不同,且二者图形构图和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如果按照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标准,贵局在本案中引证的上述引证商标的图形之间亦近似,而本案引证的已注册商标的事实可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5、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经营使用,在行业内已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