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类 别: 第32类
申 请 号: 第35009725号
被 异 议 人:上海俊宇商贸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类 别:第32类
申 请 号:第26652377号
异 议 人:杨建明
基本案情
异议人在先在第32类上已注册了第26652377号“老连队”商标,该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作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现针对被异议人上海俊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在第32类上申请,并于2019年06月06日获得商标初审公告的第35009725号“咱的老连队”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咱的老连队”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老连队”,虽然二者图形有不同,但不足以影响到商标品牌中起到核心识别作用的文字要素的高度近似性,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老连队”不仅仅是异议人已注册商标,而且也是异议人经营的中山老连队食品有限公司的商号名称,老连队商标、商号在先注册使用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抢注故意,即侵犯了异议人对老连队的商号权利和在先已注册商标专用权,搭引证商标‘便风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我的老连队”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主要异议理由核心内容概述如下:
1、异议人对老连队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已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咱的老连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老连队”,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人抢注“咱的老连队”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侵犯了异议人对“老连队”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咱的老连队”具有抢注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商标“咱的老连队”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并存在市场上,易造成市场上公众混淆、误认,该商标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5、“老连队”作为异议人独创商标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被异议人在类似或者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具有攀附引证商标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依法遏制被异议人的打‘擦边球’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商标局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