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类 别:第4类
指定商品:工业用油脂,润滑油,工业用矿脂,润滑脂,润滑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纺织用油,工业用油,发动机油,齿轮油
被异议人名称:李军成
引证商标:
类 别:第4类
指定商品:工业用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工业用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齿轮油,汽车燃料,煤,工业用蜡
异议人名称:郑州天海润滑油有限公司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是“帝尊”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人,在先在第04类上已注册了第9132468号“帝尊”商标,该商标持续经营使用至今,该品牌在经使用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异议人认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的自然人李军成于2019年4月15日在第04类上申请注册的第37511606号“华夏帝尊HUA XIA DI ZUN”商标,该商标初审公告于第1662期上,被异议商标“华夏帝尊”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已注册引证商标“帝尊”,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类似,故二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帝尊”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在后申请注册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已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具有攀附引证商标之嫌疑,搭引证商标的“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的规定。为了维护引证商标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在法定期限内,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异议人经商标局核准并初审公告在第1662期上的第04类上的第37511606号“华夏帝尊HUA XIA DI ZUN”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依法不予核准第37511606号“华夏帝尊HUA XIA DI ZUN”商标的注册,保障异议人对引证商标“帝尊”的专用权。
核心异议理由如下:
1、引证商标“帝尊”是异议人已注册并持续使用多年的商标品牌,该商标指定商品经异议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应当给予充分的商标权益保障。
2、被异议商标“华夏帝尊HUA XIA DI ZUN”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华夏帝尊”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已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文字商标“帝尊”,二者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被异议商标在含义上并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之外的其他含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有关联,从而混淆误认,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帝尊”的被异议商标“华夏帝尊HUAXIADIZUN”,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具有攀附他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在第4类上注册。
4、被异议人不劳而获,搭引证商标的“便车”,构成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5、被异议人故意摹仿“帝尊”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华夏帝尊HUAXIADIZUN”在第04类上,该商标注册行为目的是通过商标的高度包含近似性造成消费者将商品来源混淆误认,具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6、恳请贵局针对被异议人“搭便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知产局裁定如下:
结语:
此案件属于较典型的商标搭便车侵权行为,如果不及时维权,后期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在经营的过程中建立监测机制,如发现有类似侵权行为,及时进行维权,防范化解被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