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5类
申 请 号: 第3600705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6007055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巴东县茶店牛肉餐饮业协会于2019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三峡茶店牛肉及图”商标在第35类注册申请。2019年6月18日,收到商标局发文号为TMZC36007055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图形部分与胡小春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8606903号“放牛坪”商标近似。与芜湖牛魔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703238号“牛魔食客”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依法对发文号为TMZC36007055BHTZ01商标驳回进行复审,依法准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36007055号“三峡茶店牛肉及图”商标在第35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三峡茶店牛肉及图”与第15703238号“牛魔食客”商标、第28606903号“放牛坪”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部分不同,商标文字的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二者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2、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商标审查标准不统一,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长期以来,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两枚引证商标混淆,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