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注 册 号:第27769359号
类 别:第43类
申 请 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朝贡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第16402928号
类 别:第43类
申 请 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讷殷文化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件始末
异议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讷殷文化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对“讷殷”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在先在多个类别注册保护了“讷殷”系列商标品牌,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异议人认为,初审公告于2018年09月06日在第43类上的第27769359号“讷殷古城”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已注册的第16402928号“讷殷”商标,且指定服务相同或者类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遂委托我司提出异议。
二、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企业长期致力于讷殷文化、旅游等品牌的打造与开发,并且在先已经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讷殷”系列商标,对“讷殷”品牌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是在先权利人。“讷殷”商标品牌经过异议人长期的使用、各大知名新闻媒体的关注报道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支持,“讷殷”商标品牌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讷殷古城”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指定服务项相同或者类似,构成类似服务项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其注册。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其明知异议人开发“讷殷古城”的事实仍然抢占“讷殷古城”商标,构成明知而故意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异议结果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讷殷古城”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02928号“讷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餐馆”等类似服务上,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异议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地,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新的含义,故构成近似,如予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决定“讷殷古城”商标不予注册。
四、点评
由于讷殷古城为当地知名景区,被异议人明知该商标的存在而恶意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我司代理人以及申请人的共同努力,通过大量的举证,律师多年专业的撰写经验,最终成功维权。商标被抢注,一定要积极维权,找到专业的代理机构,搜集使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