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7类
申 请 号:第33289364号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乔伟及图”商标在第37类注册申请。2019年03月18日,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33289364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商评委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乔伟及图”指定服务项进行公告,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7类注册。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一致,而且“乔伟”品牌也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相关联,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乔伟品牌有着多年的品牌发展历程,有着稳定的市场秩序,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第11811028号“图形”商标、第11155906号“图形”商标、第29124725号“图形”商标以及第11811022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含义、呼叫亦不同,且两商标结构、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和显著性,与四枚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3、申请商标“乔伟”与第11811004号“VIZIO”商标、第21833432号“Y”商标、第17528264号“PATTON”商标以及第20814704号“网众科技W”商标的商标醒目性识别文字部分不同,商标文字的整体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两者具备明显识别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4、八枚引证商标指定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核心识别要素是“乔伟”,商标图形仅为装饰性要素,恳请贵委按照公平、统一的商标评审标准,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5、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对复审理由进行的详细的陈述,并提交了大量的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策划设计的独创商标,商标核心明确,具有较强的商标显著特征。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乔伟”与引证商标具备可识别度,并不近似,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经推广、使用,该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并存市场上,并不会造成市场上混淆。
商评委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