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0类
申 请 号:第3213549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2135494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0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第30类上提交了“天宫山tiangongshan”商标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32135494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贵委对TMZC 32135494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进行复审评审,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进行公告,核准“天宫山tiangongshan”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的注册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经申请人在市场上的调查,人了解到第10063972号“天宫山”商标并没实际使用,已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符合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条件,申请人已经于2018年07月11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对该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该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正在审理中,恳请贵委等待该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决定,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了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我局经审查,已向引证商标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引证商标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视为引证商标申请人撤回引证商标评审申请,故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