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6类
申 请 号:第33870235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3870235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9月3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同仁农商银行TRRCB”商标在第36类注册申请。2019年04月08日,收到商标局发文号为TMZC33870235BHTZ01商标驳回通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英文部分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446629号“T RCB”商标近似。该商标英文部分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第16204400号“TRCB天山农商银行”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国家商标局发文号为TMZC33870235BHTZ01商标进行驳回复审评审,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同仁农商银行TRRCB”指定服务项在第36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是用于农村商业银行使用商标,有着行业特殊性和服务群体的针对性,该标识中字母“TRRCB”对应着“同仁农商银行”文字,按照行业习惯以及消费者识别认知,申请商标的字母与文字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对使用在银行上的商业标识施以的一般注意力区别于购买普通商品或服务的注意力,因此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同仁农商银行TRRCB”与第11446629号“TRCB”商标、第16204400号“TRCB天山农商银行”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二者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无人,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