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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唯草原酿传奇及图”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2-25 08:43

 

一、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赤峰套马杆酒业有限公司是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内蒙古第一批“内蒙古老字号”等荣誉,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异议人持有的“套马杆”系列商标以及第1587594“图形”商标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赤峰市知名商标”以及“百姓心目中的名品”等荣誉,其中第1587594“图形”商标于2015年至2018年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

异议人认为,于201811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在第33类上,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清酒(日本米酒),黄酒,烧酒”商品上的第25362418“唯草原酿传奇及图”商标中的图形与异议人已注册的第1587594“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事实上被异议商标的图形是异议人在先独创使用在套马杆酒商品宣传广告上的图形,却被被异议人抢注在商标中,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其恶意攀附异议人引证商标和在先独创使用在酒商品上的美术作品,具有抢注商标的主观恶意,有搭‘便风车’和‘傍名牌’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恳请商标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人的被异议商标“唯草原酿传奇及图”在第33类上的注册申请,依法维护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二、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市场美誉度,企业持有已注册商标连续荣获“内蒙古著名商标”、“赤峰市知名商标”等荣誉,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近似,指定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并存在市场上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在先在酒类产品上推广使用的图形标识,侵犯了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难谓善意,构成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4、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被异议人还是异议人“套马杆”酒商品的经销商,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5、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6、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混淆,扰乱异议人“内蒙古著名商标”形成的产品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7、恳请商标局有效遏制被异议人的‘搭便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三、裁定结果

 

四、总结

  本案中,代理人发现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域,且被异议人注册的产品与异议人的产品功能用途近似属于类似产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误认误购,在代理人的分析下异议人积极搜集证据,维权成功。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下,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绝不姑息,权利人应积极行动起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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