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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新辉及图”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2-23 08:30

申请商标:

 

 

  

类别:第17

申请号:第36869356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江西晨隆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新辉xinhui及图”商标在第17类注册申请。2019年10月14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3686935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图形部分与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12127号“蓝星BLUE STAR”商标近似。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继续委托我司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新辉”是申请人独创商标,与独创图形使用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与贵局引证的912127号“蓝星BLUE STAR”商标的商标醒目性识别文字部分不同,商标文字的整体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两者具备明显识别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举证相同情形的驳回商标复审评审案例。用以佐证申请商标核心内容明确,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三、裁定结果

复审经过6月的审查于2020519日下发复审成功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912127号“蓝星BLUE STA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四、总结

   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尤其以图文整体进行申请因图驳回的时候,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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