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无效宣告商标:
商 标 注 册 号:第26973435号
类 别:第1类
争 议 申 请 人:新疆中沃化工有限公司
引 证 商标:
商标注册号:第14326165号
类 别:第1类
无效宣告申请人:新疆中农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
新疆中农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集专业水溶肥生产、研发、销售及全系列化肥产品销售于一体的农资工贸型企业。企业打造的“酸立方”系列肥料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形成了稳定市场经营秩序。经本公司监测,新疆中沃化工有限公司在第1类“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申请的“酸立沃”商标于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中农宏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企业打造的“酸立方”系列肥料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商标文字的字形、呼叫近似,整体含义并未形成明显区别,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在新疆地区,申请人企业存续多年,经营使用“酸立方”系列引证商标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后不仅搭引证商标‘便风车’,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两者并存易造成当地公众误认为是主品牌与子品牌,争议商标“酸立沃”与申请人已注册的“酸立方”系列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与引证商标并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酸立沃”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攀附恶意,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三、无效宣告结果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酸立沃”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字部分“酸立方”相比较,仅尾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的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