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1类
申 请 号:第41801927号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汕头市洁而鲜果蔬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518549号“
”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41801927号“十大泉果蔬及图形”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十大泉果蔬及图”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特征,便于识别,用于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十大泉果蔬及图”与贵局引证的第16518549号“洁而鲜”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二者整体含义不同,呼叫亦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3、相同情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举证,用以佐证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4、申请人自递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十大泉果蔬及图”经过申请人长期的经营使用,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知名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根据以上复审理由,一一作了详细阐述与分析,并举例为证,同时提交相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并为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36422367号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活家禽,新鲜水果,鲜豆,新鲜南瓜,新鲜甜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在第31类上注册。
经过复审,商评委认可了我方陈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请商标
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6518549号“
”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