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9类
申 请 号:第3827732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8277328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来凤县鸿丰油茶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润如酥”商标在第29类上注册,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腌制蔬菜,板鸭,土豆片,蛋,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酸奶,豆腐制品,食用油脂”商品上。2019年09月16日,收到贵局发文号为TMZC38277328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贵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是: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感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9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润如酥”出自知名诗篇,有着为公众所知的文化基础和底蕴,从一般公众角度而言,“润如酥”使用比喻修辞手法,使用在“食用油,腌制蔬菜,板鸭,土豆片,蛋,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酸奶,豆腐制品,食用油脂”商品上,不会有人将其视为真实特征,故其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口感的商标,该标识更深刻的是其营造的文化背景及暗指早春时节的美好,具备显著性,未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人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已注册的包含“润”、“酥”等文字的商标,可佐证申请商标“润如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3、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意的商标,也是申请人高度重视的商标品牌,自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该商标经积极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润如酥”,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标识商品的口感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